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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一名39歲張姓男子,去年3月下班後向公司遞交「自願離職」辭呈,主管收受後夾放在辦公桌塑膠軟墊下,但2個小時後張男後悔,他悄悄潛入公司「偷回」離職書後離去,公司發現後提告。台中地院審理後,今依竊盜罪將張男判處拘役20日,得易科罰金,可上訴。
▲台中地院審理後,依竊盜罪將張男判處拘役20日,得易科罰金。(圖/資料畫面)
判決書指出,39歲的張男於2012年7月16日起受僱某公司擔任作業員,他於去年3月23日晚間8時,在台中市西屯區的公司辦公室,簽發記載「另有生涯規劃自行離職」的離職申請書,交給陳姓課長,陳課長同意其離職,將離職申請書置在辦公桌透明軟墊下,待轉交給人事、會計單位。
沒想到張男左思右想,又於當晚10時6分,再度返回公司辦公室,趁陳姓課長離開之際,從陳男辦公桌上徒手竊得離職申請書後離去,經陳姓課長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。
法官庭訊時,張男否認竊盜犯行,他辯稱公司還未同意其辭職,他只是拿回自己的辭職申請書,有何問題?認為自己不算竊盜。張男還說,他在2015年4月1日與公司有簽署「任職未滿3年須賠償5萬8千元之雇傭契約,而滿3年則獲獎金3萬元」,他只剩8天就滿3年,他如果不簽自願離職就要賠5萬8千元,當時不簽不行,但簽了又後悔,「自願離職」公司就不需支付資遣費,他的資遣費約8萬7千元,所以他才後悔將辭呈拿走。
法官審酌張男偷竊行為明確,辭呈已屬公司所有,但公司與張男簽立未任職滿3年需賠償公司5萬8000元之雇傭契約,並要簽本票為擔保,此舉尚有不當,衡量張男不熟悉法律,事發後也相當後悔,因此依竊盜罪嫌判處張男拘役20日、得易科罰金。
出處:三立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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